标题: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印发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20-06-29
文号: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跨境理财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澳舷蛲ā敝冈粮郯拇笸迩诘鼐用裢ü诟郯囊锌⑼蹲首ɑВ郝蚋郯牡厍邢鄣暮献矢裢蹲什?;“北向通”指港澳地区居民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以下简称内地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二、“跨境理财通”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三、“跨境理财通”遵循三地个人理财产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尊重国际惯例做法?!氨毕蛲ā焙汀澳舷蛲ā蓖蹲收咦矢裉跫⑼蹲史绞?、投资产品范围、投资者权益?;ず途婪状淼扔扇嗣褚小⒁<嗷?、证监会、外汇局、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商议确定?!氨毕蛲ā焙汀澳舷蛲ā币滴褡式鹜ü嘶б灰话蠖ㄊ迪直栈坊慊头獗展芾?,使用范围仅限于购买合资格的投资产品。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对“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总额度通过宏观审慎系数动态调节。
四、港澳与内地相关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的,在“跨境理财通”下建立有效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应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港澳与内地相关监管机构将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建立公平交易秩序。
五、内地基础设施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跨境理财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完成相关规则和系统建设后,正式启动“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
“跨境理财通”正式启动时间和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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